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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 上傳附件-01: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市府114.9.12.pdf
- 上傳附件-02: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行政院114.9.10.pdf
- 上傳附件-03: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含通報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