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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行政院本(114)年9月10 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 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 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一案
- 上傳附件-01: 基隆市政府114.9.26函.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9.18函.pdf
- 上傳附件-03: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