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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該條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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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該條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相關附件
  • 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說明市政府114.11.3PDF
  • 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說明銓敘部函114.10.27PDF
  • 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說明銓敘部令114.10.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