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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行政院函以,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一、 依原規定,僅有服兵役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任何原因之生活津貼;以及因育嬰留職停薪、侍親留職停薪、依親留職停薪、照護配偶子女留職停薪者,其親屬死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外,餘均不得申請。
二、 本函係配合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放寬如下:
(一)增列侍親留職停薪、依親留職停薪、照護配偶或子女留職停薪、照護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留職停薪等,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二)增列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留職停薪、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等,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