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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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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140109516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三、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請協助宣導,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檢送黃牛防制宣導海報1份。

相關附件
  • 基隆市政府函PDF
  • 教育部函PDF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電子文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