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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契約進用全職專任人員年資範圍(含約用人員及代理教師等),請公務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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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旨揭修正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契約進用全職專任人員年資範圍(含約用人員及代理教師等),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請公務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相關附件
  • 基隆市政府115.9.1函PDF
  • 銓敘部115.8.28函PDF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PDF
  • 修正條文PDF
  • 上傳附件-06: 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