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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該條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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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助理員黃驀慈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226 |
| 公告內容 |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該條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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