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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 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 (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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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本次修正事涉之重點如下:
(一)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之情事。
(二)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

相關附件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條文4.5.8-市府函115.2.24PDF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條文4.5.8-教育部令115.2.13PDF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條文4.5.8ODT